經典案例
以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衝突為由提起無效的請求人主體資格不因之後權利轉讓而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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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案例
以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衝突為由提起無效的請求人主體資格不因之後權利轉讓而喪失
2018.03.23
基本資訊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號:2017)最高法行申8622號
 
案件類型:民事
 
再審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斯特普爾斯公司Staples Inc.)
委託訴訟代理人:劉軍,廣東君之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羅某
一審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
 
 
基本案情
本案被申請人羅某是200830102005.0號(名稱為“碎紙機(HC0802)”)外觀設計專利(以下簡稱:“該專利”)的專利權人。針對該專利,本案再審申請人斯特普爾斯公司(以下簡稱為:“斯特普爾斯”)2012年5月25日以該專利與其在先著作權相衝突為由,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之後,斯特普爾斯於2012年11月20日將著作權轉讓給了第三人。2013年4月2日,該專利被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全部無效。
羅某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以斯特普爾斯不是在先權利人,不具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主體資格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以斯特普爾斯在無效程式及訴訟階段提交的全部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享有在先著作權,亦無法證明本專利與其在先取得的著作權存在權利衝突為由判決撤銷復審委的專利無效決定。
2016年,斯特普爾斯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7年,斯特普爾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判決結果
最高院近日就該案作出專利裁定書,裁定:
1.指令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2.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爭議焦點
1.以外觀設計專利權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衝突為由提起無效宣告請求的請求人資格問題;
2.無效宣告行政程式啟動時,符合資格條件的請求人是否因有關訴訟標的的法律關係發生變化而喪失資格?
3.二審判決關於斯特普爾斯公司並非涉案作品著作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事實認定是否正確。
 
裁判理由
(一) 針對爭議焦點1,最高院從被規範的客體本質、立法目的以及法律秩序效果等方面進行分析,認為:“當專利法第四十五條關於請求人主體範圍的規定適用於有關外觀設計專利權與他人在先合法權利衝突的無效理由時,無效宣告請求人的主體資格將因被規範的客體本質、立法目的以及法律秩序效果等而受到限制,原則上只有在先合法權利的權利人及其利害關係人才能主張”。
(二)針對爭議焦點2,最高院認為:當事人的主體資格不因有關訴訟標的的法律關係隨後發生變化而喪失。理由如下:
1.民事訴訟中適用當事人恒定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在訴訟中,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轉移的,不影響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和訴訟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對受讓人具有拘束力。”該規定體現了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恒定原則。
  1. 當事人恒定原則對於行政訴訟有參照作用
當事人恒定原則意義在於保證訴訟程式的穩定和避免訴訟不確定狀態的發生,以及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同時,有關訴訟標的的法律關係發生變化後,新權利人的利益可以通過程式設計予以保障。
3.當事人恒定原則對於專利無效宣告行政程式亦有參照借鑒意義
專利無效宣告行政程式具有雙方當事人參與和專利復審委員會原則上居中裁決的特點,屬於准司法程式,當事人恒定原則對於該程式亦有參照借鑒意義。
(三)針對爭議焦點3,最高院認為,本案斯特普爾斯公司不因權利轉讓喪失以權利衝突為由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請求人主體資格
本案中,假定斯特普爾斯公司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時確實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即便其隨後將該作品著作權轉讓給案外人,亦不會因此而喪失以權利衝突為由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請求人主體資格。
附:(2017)最高法行申8622號行政裁定書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acb8c30e-30ca-4610-995e-a87a01114a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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