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君之泉助力华为首战告捷 -- 与三星标准必要专利(SEP)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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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君之泉助力华为首战告捷 -- 与三星标准必要专利(SEP)战
2018.01.15
广东君之泉律师事务所代理华为(2016)粤03民初840案,助力华为在与三星的标准必要专利战中首战告捷。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历经一年半审理,20180111日上午10:30就(2016)粤03民初840号华为诉三星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
  (2016)粤03民初840号
原 告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方韵和科技有限公司
涉案专利 201010137731.2号
“载波聚合时反馈ACK/NACK信息的方法、基站和用户设备”
争议焦点 1.FRAND问题,对许可协议无法达成,华为与三星谁存在过错;
2.技术事实的查明与认定。
判决结果 1.被告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的方式侵害原告专利号
为201010137731.2专利权的行为;
2.被告深圳市南方韵和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以销售、许诺销售的方式侵害原告专利号为201010137731.2专利权的行为;
3.驳回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原告华为诉称,其拥有大量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涉案201010137731.2号发明专利为4G标准必要专利。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进口的方式侵害涉案专利权,在许可谈判中未遵循FRAND(公平、合理和无歧视)原则,具有明显过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时间节 2016年5月 华为于深圳中院立案
2016年6月 三星就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2016年11月 无效开庭审理
2016年底-2017年初 深圳中院开庭审理
2017年5月 复审委维持涉案专利有效
2018年1月11日 深圳中院判决三星立即停止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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