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君之泉助力华为首战告捷 -- 与三星标准必要专利(SEP)战
2018.01.15
广东君之泉律师事务所代理华为(2016)粤03民初840案,助力华为在与三星的标准必要专利战中首战告捷。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历经一年半审理,2018年01月11日上午10:30就(2016)粤03民初840号华为诉三星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
案 号 | (2016)粤03民初840号 | |
原 告 |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 |
被告 | 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方韵和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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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专利 | 201010137731.2号 “载波聚合时反馈ACK/NACK信息的方法、基站和用户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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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 1.FRAND问题,对许可协议无法达成,华为与三星谁存在过错; 2.技术事实的查明与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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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1.被告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的方式侵害原告专利号 为201010137731.2专利权的行为; 2.被告深圳市南方韵和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以销售、许诺销售的方式侵害原告专利号为201010137731.2专利权的行为; 3.驳回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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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 原告华为诉称,其拥有大量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涉案201010137731.2号发明专利为4G标准必要专利。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进口的方式侵害涉案专利权,在许可谈判中未遵循FRAND(公平、合理和无歧视)原则,具有明显过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 |
时间节点 | 2016年5月 | 华为于深圳中院立案 |
2016年6月 | 三星就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 |
2016年11月 | 无效开庭审理 | |
2016年底-2017年初 | 深圳中院开庭审理 | |
2017年5月 | 复审委维持涉案专利有效 | |
2018年1月11日 | 深圳中院判决三星立即停止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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